新聞資訊
聚集公司實時動態,發布新鮮資訊,歡迎您的關注!
09
2008
-
10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摘要)
作者: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摘要)
(2008)二中民終字第11174號
北京紡星助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紡星公司)訴北京紡星佳潤科貿有限公司(簡稱佳潤公司)、葉健、王志強侵犯商業秘密一案經北京市二中院審判,并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
判決書認定:紡星公司對于FX-K902、FX-R701兩種產品配方享有獨家使用權,是一種獨占性的專有權利,紡星公司有權對他人利用上述兩項產品配方進行生產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紡星公司對于FX-K903、FX-W100、 FX-AS20和FX-AS30四個產品配方的所有權歸屬于紡星公司,紡星公司有權對他人利用上述四項產品配方進行生產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對于紡星公司主張的上述六項產品配方,該公司已舉證證明該信息能夠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并為之采取了相關的保密措施,構成了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侵犯。葉健作為紡星公司前任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知悉涉案的商業秘密。根據鑒定結論,葉健、王志強開辦的佳潤公司生產的系列產品中使用了與紡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配方,而且其不能舉證證明配方的合法來源,因此應認定葉健作為佳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紡星公司的商業秘密。葉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其與紡星公司的保密約定,侵犯了紡星公司的商業秘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佳潤公司使用了葉健披露的商業秘密,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紡星公司主張葉健、佳潤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相關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民法通則》第134條,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7050號民事判決;
二、葉健和北京紡星佳潤科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北京紡星助劑有限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
三、葉健和北京紡星佳潤科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北京紡星助劑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共同賠償北京紡星助劑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一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暄
代理審判員 葛紅
代理審判員 周曉冰
關鍵詞:
紡紗助劑
相關新聞
掃一掃,瀏覽移動版